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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通知

作者:党政办公室 日期: 20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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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已经四川省教育厅核准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2月23日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序言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泸州师范学校、泸州教育学院、四川省水利机电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2006年泸州市粮食职工学校并入,2022年泸州市工业技工学校并入。

学校坚持职业教育的类型教育属性,遵循“瞄准社会需求,培养创业技能,造就优秀人才”的办学理念,秉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坚持“传承红色基因、服务地方产业、助推区域发展”的办学思路,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luzhou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桥路2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学校是泸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开办资金3400万元,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第八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管理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九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根据行业、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干部任免和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自主制定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奖励和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六)以国家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为基础,在允许范围内自主制订学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七)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接受合法捐赠;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颁布的教育教学各项规定和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履行高等学校职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办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

(四)接受举办者的监管和考核;

(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成人学历教育等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可以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和学分制。

第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多种形式中外合作办学,输出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转型升级和自身发展定位,设置教育与体育、食品药品与粮食、电子与信息、旅游、装备制造、土木建筑等大类专业,建立专业建设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设立中国共产党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落实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二级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高计划”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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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第三十一条学校通过党委会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进行决策。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需有2/3以上的常委到会,会议方可召开。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确定的原则,由集体商量,作出确定。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校领导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以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人、才、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

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决策的基本形式,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四十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分工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承担与学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对学代会负责、受学代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全面落实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将举办体育赛事、艺术展演纳入教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评议等,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领导、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外专家共同组成,根据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教材建设委员会和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照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校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坚持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自由探索,提倡合作攻关,支持、引导、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科技创新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地方经济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科技创新为抓手,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的学术评价为导向,以科研投入为保障,完善科研管理机制,加强学术组织和学术梯队建设,构建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的创新平台,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创新成果应用,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突破性发展。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学术研究自由平等,不断完善学术评价机制,营造自由活泼、务实求真、开拓创新的学术氛围。

第五十六条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七条学校立足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在酿酒技术、智能制造、智能建造、人工智能、电子电气、文旅产业、电商等领域开展重点研究和科技攻关,推进校企技术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以创新驱动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智力优势,助力新旧动能转换。

第六章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八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管理,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致力实现绩效得到充分肯定、公平得到适当兼顾、累计贡献得到基本认可。依法落实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生活待遇水平。

第六十三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规范教师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引领良好道德风尚。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聘用或者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根据《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政策落实相关待遇,根据学校实际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九条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按照国家政策维护其切身利益。

第七十条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相关等级技能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七十四条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七十六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专业、休转退学等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设必要的德育基地、艺术素质中心、体育场馆、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保障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八十条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依法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一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八十二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和资产信息管理等。

第八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强化绩效管理,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八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信息质量,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等制度,严控财务风险,强化审计监督制度。

第八十六条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完善后勤保障与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七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捐赠相关事宜进行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学校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对外捐赠,并按要求上报备案。

第八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办法。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二级单位的经济活动、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防控各类经济风险。

第八章其他组织

第八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理事会由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面代表组成,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理事会的宗旨:围绕学校建设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高水平职业院校总体目标,汇集政府、学校、企业、社会四个方面资源,以三全育人为根本要求,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注重以人为本,发展高水平职业教育,培养优秀的技术性人才,积极有效地推动学校的快速蓬勃发展。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九十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一条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性质、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第九十二条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号、校报校刊、广播、公告栏、电子屏幕、网络理政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内部媒体;

(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站等外部媒体;

(三)年鉴、会议纪要等文字方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公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现场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章学校标识

第九十四条学校校训为“崇德、博学、尚俭、笃行”。

第九十五条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校旗中央为白色字体的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六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以红色为主体色,圆形图案,外环字体为白色;徽章为圆形证章。

第九十七条学校校歌为《泸州职业技术学院之歌》,谢守清作词,黎英海作曲。

第九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21日。

第九十九条学校网址为www.lzy.edu.cn。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党政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与投诉。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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